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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何金法、王付帅与王付帅、汪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法,王付帅,汪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494号原告何金法。被告王付帅。被告汪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经发大道305号二楼。负责人陈耀,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何金法诉被告王付帅、汪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金法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方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金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