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904号原告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黎,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天平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1752元,由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利红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