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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冯晓川与上海市邮政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川,上海市邮政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冯晓川。被告上海市邮政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必昌。委托代理人贾丽。原告冯晓川与被告上海市邮政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牛元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