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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宁与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柘执字第70号 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已立案执行陈宁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限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前,按照(2015)商睢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宋远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