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初字第7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曹一×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一&times,王×&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南民初字第7727号原告曹一×,天津金润天太阳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ISA天津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曹一×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继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一×,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一×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曹二×。婚前双方相识时间较短,相互间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价值观不同等原因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前后,双方矛盾加剧,分居至今。期间女儿曹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按需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夫妻关系虽经多次调和未果,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难以维系。综上因被告原因导致夫妻矛盾加剧,分居已达7年之久,确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曹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3、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辩称,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在学校可能会有出国的机会,如果我与原告离婚,可能会对孩子造成影响。并且孩子年纪尚小。且我与原告分居后孩子一直都有我来照顾。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曹二×。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6月,原被告因产生矛盾进而分居。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仍有感情,且为了孩子的成长,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虽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均应冷静、理智的对待。生活中出现分歧和矛盾均以相互包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的态度解决问题,不断加强沟通和交流,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抚育好子女。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其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今后与原告加强情感交流,而且孩子需要完整家庭,现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双方共同好好生活。原告应给予慎重考虑,随双方分居时间较长,但并非没有完全和好的可能。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一×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二月××日书记员 尹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