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何淑英、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与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淑英,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刘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278号原告何淑英。被告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淑英诉被告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淑英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刘玉名下存款170046.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何石军名下的位于××(产权证号:0101022250,房屋面积70.42㎡)。二、冻结被告河南樱雪厨卫用品有限公司、刘玉银行存款170046.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 嫣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耿军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