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田木生、陈胜平诉被告田世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50号原告田木生。原告陈胜平。委托代理人廖祥树,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世水。委托代理人丁保平,麻城市司法局木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田木生、陈胜平诉被告田世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成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毛锋,人民陪审员郑明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木生、陈胜平诉称2012年被告田世水在我承包经营的责任田上搭建鸡棚,我多次找其本人和有关部门未能解决。现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4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事件当地的行政部门正在进行查处。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搭建的鸡棚及占用的土地,原告已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且该土地管理部门已经立案正在进行处理,至今仍未结案。为了避免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与行政机关的职权决定产生矛盾,故原告应在土地管理部门结案后另行决定是否主张权利。另土地侵权案件一方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属证书有误,其应当先通过行政程序后,再由政府解决权属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木生、陈胜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木生、陈胜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成姜审判员毛锋人民陪审员郑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王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