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孙XX申请执行谷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XX;谷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孙XX,女,37岁。被执行人谷XX,男,38岁。孙XX申请执行谷XX离婚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XX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谷XX下落不明,申请人孙XX依法申请对此案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谷XX时,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栾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