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集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孙XX申请执行谷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XX;谷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孙XX,女,37岁。被执行人谷XX,男,38岁。孙XX申请执行谷XX离婚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XX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谷XX下落不明,申请人孙XX依法申请对此案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谷XX时,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栾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