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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北京亿通正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北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亿通正龙工贸有限公司,河北北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131号原告北京亿通正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殿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立成,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北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英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亿通正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河北北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亿通正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一十一元,由原告北京亿通正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