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玲与张文乾、彭绍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张文乾,彭绍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张玲,衡水市桃城区富强街199号13排4号。被告:张文乾。被告:彭绍杨,安平县程油子乡张寨村四区92号。原告张玲与被告张文乾、彭绍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占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玲、被告彭绍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玲诉称:被告张文乾于2012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并于当日在被告彭绍杨的见证下给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并由被告彭绍杨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2013年1月1日,被告张文乾偿还原告利息12000元;2014年1月1日,被告张文乾偿还原告利息2000元,被告彭绍杨为被告张文乾垫付利息10000元。2014年1月1日,被告彭绍杨应原告的要求,重新给原告打了一张借条,约定年息12000元。至今已满一年的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张文乾催要借款,但被告张文乾一直推托不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文乾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付已产生的利息12000元;要求被告张文乾给付原告利息至偿还借款本金之日;被告彭绍杨与张文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张文乾负担。被告张文乾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彭绍杨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2012年1月1日,张文乾夫妻二人找到我,让给他们找私人借款,我就找到张玲,由张玲借给张文乾款100000元。2013年1月1日结了一次息,2013年年底张文乾丈夫去世,张文乾自己又倒了一个借条,后总以没钱为由拒不还钱。2014年年底我找过张文乾的姐姐和姐夫商量这事,说替她还了这钱,张文乾不同意。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张文乾向原告张玲借款的事实及履行情况?二、被告张文乾应否偿还原告张玲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彭绍杨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张玲陈述、举证如下:2012年1月1日,彭绍杨找到我说他一个亲戚用点钱,月息为1分的利息。我就找到了彭绍杨的丝网大世界B区1号楼9号的门店,在门店内把100000元款打到了彭绍杨的账号上。当日,张文乾的丈夫彭亚欣给我写下一张借条,借款100000元,年息12000元。后在2013年1月1日给了我12000元的利息。在2014年张文乾把她丈夫彭亚欣打的条撤掉后她亲自又为我打下一张借条,后又还过我2000元的利息,彭绍杨垫付了10000元利息。后再要该笔借款,被告到现在一直未归还。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彭绍杨陈述、举证如下:2012年1月1日,张文乾夫妻找我说让我给他们找私人借款。后借张玲款100000元并让他们打的条,我为其担保。2013年1月1日给了原告12000元的利息。2013年年底张文乾的丈夫去世,张文乾就给张玲倒了个借条,后张文乾给过原告2000元的利息,我儿子也为其垫付了10000元的利息。后来张文乾总以种种理由说没钱。2013年下半年张文乾用欠原告的钱买了房子,在哪儿买的我也知道,现在还未交工。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2012年1月1日彭亚欣的借条复印件及2014年1月1日张文乾的借条原件。内容为:“今借张玲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年息壹万贰仟元整,借款人张文乾,担保人彭绍杨,2014年1月1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借条上我的签字都是我签的,都是我经手办的,没意见。上面的内容都是张文乾写的。原告发表质证意见:第一张借条是彭绍杨担保,张文乾的丈夫所打的。第二张欠条是彭绍杨担保,张文乾所打的,上面的金额和内容都对。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张玲陈述、举证如下:要求被告张文乾偿还我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如果张文乾没有偿还能力,要求彭绍杨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彭绍杨陈述、举证如下:被告张文乾有财产,她用原告的钱刚买的房子,她应该用她的财产归还原告的借款,我现在没能力偿还。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被告张文乾所写的借条,原、被告均无异议,故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被告张文乾与其丈夫彭亚欣找到被告彭绍杨,让其给他们找私人借款。经被告彭绍杨介绍,原告张玲借给被告张文乾夫妻款100000元,被告张文乾的丈夫彭亚欣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彭绍杨担保。2013年1月1日被告张文乾给付原告利息12000元。2013年底张文乾的丈夫彭亚欣去世,被告张文乾于2014年1月1日将其丈夫彭亚欣的欠据收回后,给原告张玲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张玲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年息壹万贰仟元整,借款人张文乾,担保人彭绍杨,2014年1月1号”。张文乾给付原告2013年利息2000元,被告彭绍杨垫付利息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2014年1月1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张文乾与其丈夫彭亚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被告彭绍杨担保向原告张玲借款,并由彭亚欣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彭亚欣去世。经原告张玲与被告张文乾、彭绍杨协商签订的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张文乾理应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及相应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文乾归还借款本息应予支持。被告彭绍杨自愿为被告张文乾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玲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年利息12000元计算)。二、被告彭绍杨对上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张文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