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大迦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大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81号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聪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喜娜,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珊珊,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大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瑞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瑞堃,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花明,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大迦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松青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婉群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