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民四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名称

昆明官渡区久元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曲靖市双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官渡区久元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曲靖市双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四初字第91号原告昆明官渡区久元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60号新摩尔大厦B座802室。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斌、曹龙,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曲靖市双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曲靖市麒麟南路220号。法定代表人鲍卫荣。原告昆明官渡区久元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曲靖市双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受理后,原告昆明官渡区久元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明官渡区久元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由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官渡区久元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40元,减半收取61120元,由昆明官渡区久元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剩余61120元退还昆明官渡区久元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冯 辉代理审判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王本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游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