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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长法与张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法,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51-1号原告:刘长法。被告:张娜。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深民二初字第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对原告刘长法提供的担保金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刘长法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平大街分理处(账号为62×××77)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贾会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连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