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长法与张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法,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51-1号原告:刘长法。被告:张娜。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深民二初字第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对原告刘长法提供的担保金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刘长法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平大街分理处(账号为62×××77)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贾会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连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