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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x与被告余y、曹z、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余y,曹z,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黄x,男。被告余y,男。被告曹z,男。被告刘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与被告余y、曹z、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党泽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