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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439号原告田某,务农。被告王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清华审 判 员  李 晖人民陪审员  李启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艾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