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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70号原告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剑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校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