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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美佳与杜鸿鹄、李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060号原告刘美佳,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杜鸿鹄,男,汉族,43岁,住址新民市。被告李瑞光,女,汉族,42岁,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佳诉被告杜鸿鹄、李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二被告不知去向,现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同时也表示拒绝交纳公告费,所以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因被告自然情况不详,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所以该案无法审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美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2277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铭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雨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