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练强与谭世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强,谭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228-4号申请执行人练强。被执行人谭世友,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练强与被执行人谭世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08)要法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谭世友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练强于2009年2月16日向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审查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收到委托执行函,并于同日对本案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09)北执字第228-3号执行裁定书,并对被执行人谭世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09)北执字第228-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谭世友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黄冰武审判员 罗正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林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