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茂同诉汶上县教育体育局、汶上县汶上镇西门小学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张茂同,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汶上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汶上县宁民路西侧。被告汶上县汶上镇西门小学,住所地:汶上县人民医院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同诉被告汶上县教育体育局、汶上县汶上镇西门小学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建国审判员 李传效审判员 王金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 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