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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终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上海优谷贸易有限公司与潘红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优谷贸易有限公司,潘红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2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优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程路1085号5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吴丽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芬,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红红。委托代理人时轶,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优谷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红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4)钟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优谷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优谷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优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飞审判员 罗希夷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