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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韩明田与威海绿苑植物材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田,威海绿苑植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5-1号原告韩明田。委托代理人陈新强,威海环翠羊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绿苑植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戚海峰,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韩明田与被告威海绿苑植物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威海绿苑植物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驻地,属于环翠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驻地,该地区行政区划已划归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并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威海绿苑植物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