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现住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以和被告杨某某在府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五月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调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