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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现住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以和被告杨某某在府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五月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调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