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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法执字第8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东瀚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沂源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瀚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沂源恒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法执字第82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瀚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镇。被执行人沂源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沿河东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瀚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源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清鸿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贾东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