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蒋海荣与被告唐先秋、刘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荣,唐先秋,刘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蒋海荣,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蒋江湘,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陆文婷,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先秋,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刘小春,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住址同被告唐先秋,系唐先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荣与被告唐先秋、刘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海荣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海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1元,减半收取1420.5元,由原告蒋海荣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