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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冷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蒋海荣与被告唐先秋、刘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荣,唐先秋,刘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蒋海荣,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蒋江湘,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陆文婷,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先秋,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刘小春,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住址同被告唐先秋,系唐先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荣与被告唐先秋、刘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海荣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海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1元,减半收取1420.5元,由原告蒋海荣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