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高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徐宝义与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义,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徐宝义。被告卢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义诉被告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宝义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宝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宝义负担。审 判 员  刘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