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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范彦彬与石家庄少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彦彬,石家庄少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彦彬,1955年2月27日。原审被告石家庄少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高柱小区55-1-401号。法定代表人刘少辉。上诉人范彦彬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经查,被告公司注册地不存在此公司,原告提交的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监察大队询问笔录载明,原告范彦彬实际工作单位为河北冀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范彦彬的起诉。上诉人范彦彬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为此,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出供了工商局登记的一审被告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上诉人提供的被告非常明确。但一审法院却以上诉人未能提供被告的电话、被告公司注册地不存在此公司为由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依照工商部门的相关规定,企业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办公地-致。据此,如果企业的注册地与其实际办公地不-致,相关企业应承担不利的责任。本案中,企业的注册地与其实际办公地不一致导致无法找到被告,一审法院可以公告送达,也可以去派出所查询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等方法找到被告。所以,一审法院以“被告公司注册地不存在此公司”为由并进而认定原告提供被告不明确实属明显错误。另外,关于上诉人提交的石家庄桥西区劳动监察大队询问笔录载明上诉人的实际单位为河北冀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此,在此之前上诉人已向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北冀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但桥西法院调查取证得知上诉人发工资单位是石家庄少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以桥西法院要求上诉人撤诉。所以,如果再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将导致上诉人无法主张权利。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上诉人所诉事实、理由和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受理范围,原审却以“被告公司注册地不存在此公司”为由驳回起诉,违反了“法释(2004)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陈 博审判员 张进生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宝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