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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兰诉被告吴本海、吴本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兰,吴本海,吴本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532-1号原告:李秀兰,农民。被告:吴本海,农民。被告:吴本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兰诉被告吴本海、吴本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吴本东所有的鲁R×××××号“解放”牌小型面包车。原告为此提供案外人练永松所有的沪C×××××号“东南”牌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本东所有的鲁R×××××号“解放”牌小型面包车。查封车辆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