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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薛玉华与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华,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366号原告:薛玉华,女,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滨江花园*号楼*单元*楼中门。委托代理人:赵宏鑫,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莲花街道西山社区楼。法定代表人:徐占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传禄,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士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薛玉华诉被告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薛玉华负担。审 判 长  田艳华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