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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明与李祥林、李延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李祥林,李延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孙明,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祥林,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李延会,男,汉族,个体业户。本院在执行孙明与李祥林、李延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明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