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明与李祥林、李延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李祥林,李延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孙明,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祥林,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李延会,男,汉族,个体业户。本院在执行孙明与李祥林、李延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明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