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米易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正品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251号移送执行部门:米易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正品。2014年12月22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米易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将刘正品没收财产一案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2009年9月14日,刘正品与蒋丽霞在攀枝花市西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将登记于刘正品名下的位于攀枝枝市西区清香坪四村458-21号住房(产权证号XF00013775,建筑面积89.58平方米)一套,约定归蒋丽霞所有(现已拆迁)。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刘正品在银行仅有存款1693.51元,明显不足以执行。在车辆管理、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部门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3)米易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没收财产及第三项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执行员 江 北执行员 张朝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