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执裁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江科与被执行人吴凤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884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房款151568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吴某某名下的陕A21**的车辆查封锁定。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8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佩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