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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象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民初字第15号原告陈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5日,因被告下落不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昕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吕依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