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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冯凡奕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凡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86号罪犯冯凡奕,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阳东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凡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冯凡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凡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嘉奖。该犯未缴纳罚金10000元,已作个人财产申报,证明暂无经济能力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凡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凡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3日止)。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