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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7-29

案件名称

大理华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大理华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建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大理华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大理市下关镇振兴街华兴大厦**。法定代表人:施建波,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21867266—X。委托代理人:王以国、赵顺刚,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建新,男,50岁,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理华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理华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马 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跃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