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羊支行与张兴爱、董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羊支行,张兴爱,董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羊支行与张兴爱、董 风 英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执 行 裁 定 书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凉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羊支行(原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羊信用社);负责人杨进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宗鑫,该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张兴爱。被执行人董风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羊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兴爱、董风英(2014)凉民初字第381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兴爱、董风英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何 钰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喜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