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催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淄博鑫川工贸有限公司、王玉翠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鑫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邹民催字第60号申请人淄博鑫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沟镇小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王玉翠,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淄博鑫川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淄博鑫川工贸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2000051/2199119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邹平县会仙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邹平县泰盛祥包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2日,付款行为邹平浦发村镇银行,持票人为申请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鑫川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淄博鑫川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袁翠霞审判员 梁姗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青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