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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催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淄博鑫川工贸有限公司、王玉翠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鑫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邹民催字第60号申请人淄博鑫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沟镇小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王玉翠,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淄博鑫川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淄博鑫川工贸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2000051/2199119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邹平县会仙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邹平县泰盛祥包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2日,付款行为邹平浦发村镇银行,持票人为申请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鑫川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淄博鑫川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袁翠霞审判员  梁姗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青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