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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原告雷红梅与被告刘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红梅,刘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雷红梅。被告刘伟。原告雷红梅与被告刘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台忠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红梅、被告刘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红梅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月在天水市麦积区**镇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双方生育儿子刘**。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被告有较强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语中伤,对原告不管不顾,原告没有体会到一点的家庭温暖,也未体会到夫妻相互之间的责任。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现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后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刘伟辩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好,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镇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刘**。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等引起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未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双方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红梅要求与被告刘伟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鲁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