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冉某某,男,1981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高某某,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地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因原告预交240元,故应退还原告120元。审判员 张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