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英诉被告沈阳变压器厂六分厂、沈阳变压器厂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沈阳变压器厂六分厂,沈阳变压器厂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第29号原告李英。委托代理人孙彬。被告沈阳变压器厂六分厂。法定代表人李树杰。被告沈阳变压器厂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家先。委托代理人马月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诉被告沈阳变压器厂六分厂、沈阳变压器厂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年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