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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英诉被告沈阳变压器厂六分厂、沈阳变压器厂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沈阳变压器厂六分厂,沈阳变压器厂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第29号原告李英。委托代理人孙彬。被告沈阳变压器厂六分厂。法定代表人李树杰。被告沈阳变压器厂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家先。委托代理人马月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诉被告沈阳变压器厂六分厂、沈阳变压器厂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年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