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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付守金与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川宝地村第二村民组、兰青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守金,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川宝地村第二村民组,兰青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42号原告付守金,男。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川宝地村第二村民组。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川宝地村。负责人王海峰,村民组长。被告兰青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守金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川宝地村第二村民组、兰青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守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守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