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少民初字第5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50012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