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鄢建川与任青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XX,任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88号原告鄢XX,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冯艳平,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XX,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告鄢X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正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X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艳平,被告任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鄢XX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尽夫妻和家庭义务,爱赌博,因赌博导致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5月14日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原告撤回了离婚起诉,原告撤回起诉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然未得到改善。原告鄢XX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鄢XX随原告鄢XX生活,并由其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江苏省太仓市X村X栋X室住房1套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告任XX所有。原告鄢XX自愿一次性给付被告任XX经济帮助5万元。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任XX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18日生育一子鄢XX。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任XX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告鄢XX曾于2014年5月14日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原告撤回了离婚起诉。原告鄢XX于2014年12月15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鄢XX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因被告现在服刑,不要求被告给付鄢XX抚养费用。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江苏省太仓市X村X栋X室住房1套(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任XX,鄢XX为共同共有人,太房权证沙溪字第0200010X**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90.49平方米),原告鄢XX主张归被告任XX所有。原告鄢XX自愿于2016年3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任XX经济帮助费5万元。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鄢XX为支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交了以下证据:1、本院(2013)都江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1份。2、都江堰市X镇X村第X农业合作社和都江堰市X街道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3、证人张X、周X、王X的调查笔录各1份。4、本院(2014)都江民初字第15XX号民事裁定书1份。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常驻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民事判决书、都江堰市X镇X村第X农业合作社和都江堰市X街道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判定原、被告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尽夫妻和家庭义务,因赌博造成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在原告撤回起诉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然未得到改善,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鄢XX起诉要求与被告任XX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男孩鄢XX的抚养问题,原告鄢XX主张由其抚养并不要求被告任XX给付鄢XX抚养费用,因被告任XX现尚在服刑期间,离婚后男孩鄢XX由原告鄢XX抚养并由原告鄢XX承担鄢XX抚养费为宜。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江苏省太仓市X村X栋X室住房1套,原告鄢XX主张归被告任XX所有和原告鄢XX自愿于2016年3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任XX经济帮助费5万元,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鄢XX与被告任XX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江苏省太仓市X村X栋X室(太房权证沙溪字第02000103**号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90.49平方米)住房1套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告任XX所有。三、男孩鄢XX随原告鄢XX生活并由其抚养。四、原告鄢XX于2016年3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任XX经济帮助费人民币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鄢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钱福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