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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井阳与解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井阳,解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井阳,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美荣,女,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孙井阳与被上诉人解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通知上诉人于2014年11月12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井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