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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正天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环球华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正天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环球华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51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正天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元正。被执行人深圳市环球华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韩贵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正天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环球华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551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停产倒闭,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深圳银行系统、深圳车辆管理所、深圳证券交易中心、深圳产权登记中心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5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方杰审 判 员  吕海云代理审判员  胡慧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会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