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月娥、屈东锋、屈西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周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娥,屈东锋,屈西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周小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00122号原告李月娥,女。原告屈东锋,男,系原告李月娥之子。原告屈西锋,男,系原告李月娥之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名人街劳动就业中心一楼。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被告周小平,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李月娥、屈东锋、屈西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周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月娥、屈东锋、屈西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月娥、屈东锋、屈西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月娥、屈东锋、屈西锋撤诉。案件受理费836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夜远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