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学云诉罗玉平、潘文顺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云,罗玉平,潘文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法民初字第564号原告陈学云。委托代理人鲜忠明,平昌县驷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玉平。被告潘文顺。原告陈学云诉被告罗玉平、潘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学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学云负担。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