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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学云诉罗玉平、潘文顺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云,罗玉平,潘文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法民初字第564号原告陈学云。委托代理人鲜忠明,平昌县驷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玉平。被告潘文顺。原告陈学云诉被告罗玉平、潘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学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学云负担。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