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朱鸿与孟保平、三原自强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鸿,孟保平,三原自强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朱鸿,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孟保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三原自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崔永华,该公司经理。朱鸿与孟保平、三原自强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再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鸿高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委托我院执行。朱鸿与孟保平、三原自强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31700元及相关利息,未执行3170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孟保平、三原自强货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目前双方正在协商解决本案,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执字第003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甄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