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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催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王孝书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催字第45号申请人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孝书。委托代理人郭小朋。申请人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222170017,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5日,到期日为2014年3月5日,票面金额为5万元,付款行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出票人为潍坊元泰建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市冠昀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伟贞审判员  韩清美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