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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奇民一初字第0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穆生与穆中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生,赵中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01954号原告:穆生,男,回族,生于1963年4月26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奇台镇XXXXXX个体。被告:赵中玉,男,汉族,现年约42岁,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穆生与被告赵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生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生撤回对被告赵中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邮寄费80元,合计171元,由原告穆生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元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