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成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成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367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锦松,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诸长双,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成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黄天荡路60号3幢104室。法定代表人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成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起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虎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